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 2016-05-11 ] [点击数: 415 ] 来源: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 作者: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监督,更好地控制和降低建设工程造价,促进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是指对我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或对施工阶段部分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通过对工程项目的现场跟踪,就施工过程中较易产生争议的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及工程进度款等涉及工程费用方面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阶段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以上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对合同签订、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采购、进度款支付等重要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工作。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对委托进行跟踪审计的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工作;纳入过程审计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结合咨询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阶段部分重要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过程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工程例会和重要活动,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并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第六条  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受学校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具体内容为:
(一)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二)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三)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进度计划,编制用款计划书;
(四)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
(五)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期)付款建议书;
(六)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凭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七)协助学校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学校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八)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九)会同学校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
(十)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第七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所拟合同进行完善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正式合同。
     第八条  提出洽商、变更要求的,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和变更费用预算书;基建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对主张单位提供的费用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及时将书面报告提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规定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洽商、变更记录,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对基础、预埋等隐蔽工程,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提早通知审计部门,由审计人员到达工地现场,仔细查看、测量,严格核实,并实施现场鉴证。
     第十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大宗材料及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相关资料,审计部门对产品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并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应材料设备的择优选购。学校审计人员参与学校材料采购管理小组实施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规定程序提请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二条  提出工程索赔要求的,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在索赔事项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基建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对所提交的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规定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商定索赔金额,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办理实施过程审计项目有关的工程付款时,应当经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否则应当拒绝付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